一、哪个地方业主自治管理?
业主自治的诞生是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私有化和物业结构复杂化相结合的直接产物。为了实现购房目标,维护公共权益,“有产者”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这就是业主自治的基本内容。一些人将业主们驱逐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小区、由业主们全面接管小区并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服务称之为“业主自治”,这是对业主自治的误解。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在于以自治实现自主,“业主自管”不等同于 “业主自治”。 “业主自管”是在业主自治条件下,业主行使物业服务方式选择权的一种形式,因此,“业主自管”体现了业主自治,而业主自治的内容和意义要比“业主自管”大得多。
在“自管”与“自治”概念尚且纠缠不清的情况下,一些人更急切提出业主自治不可行,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在民主国家中,人民当家作主并不是必然要由全体人民完全亲自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人民通常通过选举产生相应的国家机构和领导人并由他们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在这过程中并不排弃专业人员的参与。业主自治也是这样。业主自治并非指由业主自己履行一切包括物业服务在内的公共物业职能,只要通过自治方式产生了业主自治组织并实现了自主管理小区的自治权利,无论采取哪种物业服务模式,有无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均属于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也不等同于业主委员会自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的核心,是业主自治得以正常运转的中心环节。业主自治是全体业主通过自治方式实现自主管理小区的一系列活动,而不是仅指业主委员会成员几个人决定公共物业事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属于业主自治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将业主自治等同于业主委员会自治,缩小了业主自治的空间,不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业主自治的积极性,混淆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现在我国正在大力推动业主自治。业主自治可以保证业主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业主自治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之中来进行实施。并且在业主委员会选择更换物业的时候需要结清物业的相关费用。不能够无条件将物业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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