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疑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意味着对于被起诉人来讲,如果最终做出的决定是存疑不起诉,真的想要申请国家赔偿的话也特别的困难。现在理论界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就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ArticleTitle}

一、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

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识不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也相距甚远,主要有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国家对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多数实务工作者和部分学者主张国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归纳有以下几点为:

1、作出存疑不起诉和批准逮捕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决定,不起诉决定并不否定前面的诉讼行为。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尽管也是以犯罪嫌疑人无罪而结束刑事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先前作出的逮捕决定,两者都是对案件的一种阶段性评价,如果因为后来查明证据的变化而否定先前作出的决定,而要求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办案人员承担责任,这于情于理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对于当时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但最终因为证据发生变化而认为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合法的羁押,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存疑不诉其实质是对案件所作暂时不起诉处分,并非对案件的实体处分,不能作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最终结论。也就是说,之所以不能起诉是由于证据上的瑕疵,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它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中,被不起诉人仍然存在着有罪或无罪两种可能;

3、存疑不起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亦不符合赔偿的条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后又没有这方面的补充规定,无法可依;

4、“疑罪从无”的后果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求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赔偿。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案件,毕竟不同于已经查明了确系无辜的无罪,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精神并不是以国家赔偿来衡量的,不起诉与是否对捕后的被不起诉人给予国家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对捕后的被不起诉人是否予以赔偿,应只取决于逮捕的正确与否;

二)国家对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多数学者和部分实务工作者却主张国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认为:

1、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和解释,应注重时代性,与时俱进,而不能拘泥于立法时的本意。基于此,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的理解,理应包括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上没有犯罪事实两种情况。惟有此,方能使被捕的法律意义上的无辜者可以获得救济,不仅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亦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否则,有悖国家赔偿法“强化人权保障”的意旨;

2、对存疑不起诉予以国家赔偿,是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和注重“保障人权”的现代诉讼文明的要求。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在客观上其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权衡利弊后作出的一种明智而又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也是符合当今社会法治的潮流。即使某些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没有证据去证实,也应将其视为无罪,作为客观上无罪一样对待。否则,极有可能重新陷入“疑罪从有”的怪圈;

3、是保障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追诉机关的职责使然。

法律上都没有规定存疑不起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我们只能是相对应的给出一些参考资料,让大家了解一下支持国家赔偿的理由和不支持国家赔偿的观点,支持者认为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支持者则认为这样会约束司法机关的办案权。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6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2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8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1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52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2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5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8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医院收费不明确,有疑问
[律师回复]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并未约定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虽然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法律结果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可视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必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在旁观者看来,“没有约定”,好像是明确的,而当事人则因为种种原因,一方认为有约定,另一方认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则更复杂。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究竟是约定明确,还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能各执己见,一方认为约定明确,另一方认为约定不明确。 的确,人民法院是立审分离的,即使在立审并未分离的人民法庭,在受理起诉时也并不能进行实体审查。否则就会以诉状的审查代替开庭审理,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审判。 在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以约定不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为惟一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是否按照必要的共同诉讼处理,其实质是对债权人的诉权、债权,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诸方面的平衡。虽然民事权利自主,原告有权选择告与不告,告债务人还是告保证人,告一人还是告数人。 但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一般保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先诉抗辩权。虽然一般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是债务人,但有主次之分,主债务人应该优先清偿债务,只有在其不能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一般保证的特点,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同了,连带一词形象的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描绘出来,谁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对连带责任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不能适用连带保证责任。 从诉讼效益原则考虑,将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也有利于一次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如果不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就必须另行起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35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如何写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租房前要明确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确定存在哪些争议问题
[律师回复]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
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5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量刑案例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存疑不起诉刑事赔偿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