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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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给患者人生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从而导致其一般功能障碍的。2、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因为非法行医行为,已经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了两次后,又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一、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是如何处罚的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知道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就会成立非法行医罪,根据规定还需要达到入罪标准之后,那么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否则一般的非法行医行为,可以由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成立本罪,在主体上面其实也算是比较特殊的主体,除了要求年龄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需要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否则的话不能按照本罪处理。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1、只有当事人一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到多家医疗机构,而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鉴定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5、因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损的。

一、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齐鉴定费的;

G、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鉴定受理单位是哪个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有一些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申请的,因此当事人要格外注意这些情形,以免影响到医疗事故的处理。而经过鉴定发现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话,则之前做鉴定预先缴纳的鉴定费,一般是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当事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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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指什么情况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了五种情形,即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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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中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指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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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医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是如何处罚的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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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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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行医罪是如何处罚的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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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加上主动退非法所得,有可能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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