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某木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林场及原审被告谢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木材公司主张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木材买卖合同关系,某林场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元。2019年双方曾就木材采购进行磋商,某林场因木材指标不足、林地权属存在争议等客观原因,未能与某木材公司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履行供货义务。某木材公司仅凭单方制作的订货单、沟通记录提起诉讼,缺乏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某木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询问方式审理本案。南宁蒋雯吉律师作为某林场的代理人,在此程序节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在程序层面,蒋雯吉律师强调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指出某木材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发货记录等核心证据,其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体层面,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主张:订货单无某林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微信沟通记录仅体现磋商意向,未达成最终合意;某林场因林业政策调整导致木材采伐指标受限,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某木材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损失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未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通过“程序+实体”双重防御策略,以“证据链断裂”为核心突破口,彻底瓦解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最终实现维持原判的胜诉结果。
在另一类劳动争议案件里,也体现出程序把控的重要性。原告欧XX系某苗圃退休在编职工,自2019年起多次通过信X、诉讼等途径主张某苗圃拖欠其1994年至2025年的工资差额、浮动工资、职称工资及退休社保费用,累计金额达xxx元。2025年1月,欧XX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欧XX遂向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求,欧XX不服提起上诉。
蒋雯吉律师代理某苗圃后,全面梳理欧XX的任职经历。其1988年调入某苗圃,2013年8月退休,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2019年欧XX曾以相同事由起诉某自然资源局及某苗圃,某中级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明确其退休待遇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次诉讼中,欧XX仍主张工资差额、职称晋升、社保扣发等问题,均涉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范畴。蒋雯吉律师采取“三步走”辩护策略。第一步程序抗辩,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事争议仅限于“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三类,欧XX的诉求属于工资福利、退休待遇核定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第二步时效抗辩,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强调劳动关系终止后仲裁时效为一年,欧XX2013年退休,2025年起诉已远超法定期限,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第三步实体反驳,提交工资审批表、社保缴纳记录、退休待遇核定文件等证据,证明某苗圃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欧XX主张的“浮动工资”“职称工资”缺乏政策依据,其2012年职称晋升未获批准系因岗位设置限制,与某苗圃无关。最终,该案件胜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从蒋雯吉律师代理的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程序环节是环环相扣的。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和程序规则,及时指出对方证据的不足和事实主张的缺陷是关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清晰区分不同性质的争议,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和实体抗辩是重点。
普通当事人在面对这类诉讼时,要重视程序的合规性和及时性。例如在合同纠纷里,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书面合同、履行凭证等核心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主张权利。在劳动争议中,要明确自身争议的性质,准确计算仲裁时效,及时行使权利。同时,要清楚程序权利的运用对案件走向的重大影响,如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法律规定的正确援引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