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
二、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的不稳定性。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9条规定:“抛弃继承,自继承人知悉继承财产之归属于自己取得继承权之原因时起算。以身后处分指定继承者,自遗嘱开始时起算,6个星期内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915条也要求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人知悉其享有继承权开始起三个月内作出,但如果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则从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时起算。相比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没有规定放弃时间,受遗赠权对放弃时间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赠予。”
唯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显然是可以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必须在继承行为发生之前进行处理,如果已经发生了继承行为,并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合法的继承的,则是不可以再次放弃继承权,具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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