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行政范围的人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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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避行政范围的人物有当事人中有自己的亲属;或者是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或者是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或者是鉴定人的;同时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的人都是需要进行回避的。
回避行政范围的人物有哪些?

一、回避行政范围的人物有哪些?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定“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关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同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其配偶、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用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提供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示过对其的憎恨,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

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回避一般就是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而不能对此案件进行处理的人物,而这些人物一般我国也是专门有所规定,只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物一般是不能参与其中的,所以,只要能够提现出法律的公平性,那么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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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要去对公安部门的不执法给行政复议,但是却被打回来了,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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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即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部分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
相应地,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是:
(一)和解事项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自愿和解;
(三)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签署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认为应减轻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有人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不包括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其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不仅包括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也包括依法可减轻或免予处罚时,是否选择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形,而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就不属于自由裁量问题,而属于违法行政问题;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未减轻处罚的,以及依法应当免予处罚而未免予处罚的,也属于违法行政而非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具备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作从轻处罚,或者选择作减轻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授予行政机关选择是否减轻处罚的裁量权。前述情形下行政机关选择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均属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三、现行行政复议和解范围太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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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纳入行政复议和解范围的,主要是担心两点:一是担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二是担心申请人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会损害行政执法威信。第一种担心,完全可通过完善和解程序,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防范。况且,不管和解事项是合法性问题,还是合理性问题,都同样要防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第二种担心,则主要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倡导的就是公众参与、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协商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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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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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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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姑姑是水果商贩,在小区附近租个门店经营水果生意,最近被查处了,可是姑姑都有各项经营权,请问如果我们想查明事实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吗?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
一,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重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第
二,行政强制措施。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遣送等,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第
三,有关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
四,行政确权行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五,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非法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此,企业等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非经农户同意而随意变更或废止原承包合同,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农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相对人可以拒绝履行,并可任意申请行政复议。第
八,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主体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主体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九,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凡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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