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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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应该写一下尊称,也就是审判长和人民审判员,然后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指派我为原告的辩护律师,在这个辩护过程当中将具体的辩护意见说清楚,一般情况下都是关于定罪和量刑这两个方面来进行一个分别的阐述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

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辩护书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_______之父尚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________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_______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________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对被告人尚________的量刑问题。

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_______,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_______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 _______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________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国处罚。

其次,被告人尚_______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________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_______腹部。被告人尚______ 见到李_______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_______送进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

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_______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______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_______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________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的医药费收据,有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_______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_______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此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与法无据的。

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李 _______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________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进行辩护书的书写的时候,都具有非常大的专业性,因为刑事方面的辩护涉及到很多的刑法当中的条文,对于普通的老百姓,他们根本就理不清其中的一个关系,所以请个专业律师代为书写,肯定是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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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诉状中称,答辩人与其于2007年12月14日结婚后经常以酒发疯,“把我打得全身到处是伤。”这是无稽之谈。可以负责任地讲,无论是2003年双方
第一次结婚,还是2005年离婚后2007年复婚,在此期间,答辩人均未打过她,更莫说毒打她。实事求是地讲,要说打,答辩人根本不是她的对手。平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发生过感情破裂的矛盾。这次被答辩人提出离婚,主要是有两件事不合她意:
第一件事,是她提出我们还生一个孩子。答辩人考虑到双方属再婚,且双方各都已有一个小孩了,答辩人的小孩黄柚钦随自己生活,被答辩人的小孩随其前夫生活,如果再生一个小孩,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一是要罚款,二是自身也无经济条件,因此不同意再生一个小孩。她很不高兴。
第二件事,她又提出将其女儿的抚养监护权变更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因其前夫坚决不同意,加之答辩人及父母也不同意。因此,她便提出离婚相要挟。请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第
二、被答辩人提出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也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其请求。第一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05年1月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2007年12月14日复婚,短短一年时间,怎麽会冒出了这麽多财产!这是不存在的。答辩人在经营桶装水,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答辩人在新世纪上班,每月500元左右,这些收入还要供一家人吃饭、生活,哪来这麽多财产!这也是不存在的。关于房产问题。答辩人的父亲黄永学于2009年5月12日以答辩人的名义在合川区合阳办锦城路19号3幢3—6—2买了一套住房,116.16平方米(答辩人现住处),总房款32万元(加上杂支及购买房内家具家电共计用去38万余元)。2009年12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向父亲黄永学借现金20万元(双方向父亲出了借条),同年12月15日,答辩人又向父亲黄永学借9万元交房屋按揭款。至此,房款还差85818.3元。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实际共同交房款只有11000多元,即2009年7至12月,每月由答辩人交1200元;2010年1至7月,由答辩人每月交600元。其余费用均是在答辩人父亲黄永学那儿借的。2008年1月,答辩人买了一辆摩托车属实,但其费用属父亲出资。除此之外,双方没有其他共同债务。至于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茶花街1幢底层2号门市,这是答辩人父亲黄永学2002年就为其孙黄柚钦在交通街买的房屋,一直是黄柚钦的户名,去年这里拆迁,父亲就用该房屋补偿款重新在这里买的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茶花街1幢底层2号门市,仍是黄柚钦的户名。没用完的款9万元,2009年12月15日借给答辩人付了购房按揭款。这怎麽是共同房产呢!此呈合川区人民具答辩状人:×××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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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行自辩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
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理解:
1.一般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当庭
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这是第二次拒绝,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委托律师辩护的,拒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但是,对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对其辩护人的委托而更换辩护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次数上的限制。
2.特殊被告人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拒绝辩护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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