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关于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如果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着欺诈性行为,或者说电商给消费者提供的这件产品本来质量就有很大的问题,那么电商是有义务依法赔偿消费者的,赔偿的标准一般都是双倍赔偿。
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网购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

1、网站投诉

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消费者可向网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进行投诉或举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个大型购物网站还将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情况。

2、网上报案

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已受骗的消费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去查封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及银行账号。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3、消协投诉

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

我国电商业的发展可以说是突飞猛进的,而且现在电商行业的发展前景也是大势所趋,所以国家正逐步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约束电商行业,虽然是在网络平台上购物,但是同等价格之下,买到假货的话,消费者可以直接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投诉。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6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0****4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6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1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6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8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5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2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5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7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2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1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在我国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网络购物纠纷法律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般来说,发生了网络购物纠纷的话它的法律认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如果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购房强制收取团购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规定了股东向 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以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所形成的转让条件购买所转让股权,以此保障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可以说,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立法者在保障股权自由流转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稳定性这对矛盾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考量。与旧公司法相较,新公司法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上可以说是进行了重构,其意义是积极的。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71条和第72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的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还有在转让程序上更具操作性,且更具体。但是新法仍然过于原则化,在一些需要有具体标准的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新法用公司章程为公司自治留下了一定的余地,但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还得有一个可供操作的标准。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很多,但是优先权制度本身就是对其他股东的一种救济权,其意义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和保障公司的稳定。下面就以作者认为相对重要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如何理解“同等条件”的问题 股东行使优先权是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换言之,“优先”并非指受让条件上的优惠,而仅仅是指同等条件下股东在受让顺序上的占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很难把握同等条件的界限。 首先,规定“同等条件”的基础是保护受让股东还是非股东受让人。就基础而言,公司法规定了“同等条件”既是为保护公司和受让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也防止受让股东滥用优先权,也能保障出让股东的股权不受损失。对于具体问题时就是如何判断侧重点的问题了。 其次,“同等条件”的范围问题大致有两类。一种观点认为,“同等条件”就是指相同的转让价格,也即出让股东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若想优先受让拟转让股份,就须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同的报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主要以出让股东和非股东受让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为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经常会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受让方出具转让价格之外的承诺而确定一个相对优惠的股权转让价格。故股东仅以该优惠价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有失公平,因为这并非“同等条件”。有鉴于此,这种观点认为,这些价格之外的因素应当在确定“同等条件”时予以综合考虑。 (二)优先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 就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尽管理论界争执激烈,但是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没有作出反应。先看一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股东,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股本60%、30%、10%。甲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乙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甲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30%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60%,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甲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乙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3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甲要求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不同意甲主张。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这是一个典型的为取得控制权要部分行使优先权的案例。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意见的,认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是: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无禁止,便为可行;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保护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和公司稳定;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和部分转让; 第四,老股东对剩余股权没有强制收购义务。 第二种是持否定意见的,认为其他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有:首先,在公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其次 ,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又无权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收购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有无剩余股权强制收购义务。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权要求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则当由于老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公司面临解散而进行清算,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三)强制执行时优先权的行使问题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因为强制执行也发生股权的转让,因此,公司法在73条也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强制执行往往多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执行的,所以在股东行使优先权时就会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在拍卖成交(即确定最高应价)后,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以竞买人的成交应价购买股权,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同时与拍卖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但如果在拍卖成交后,“同等条件”已确定(即已确定最高应价)且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买受的情况下,否定最高应价再次进行应价,更高应价人为最终买受人,那将是对股东权利的损害。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是指在股权转让的条件都确定以后的优先,如果要求股东按照股权拍卖等程序去竞买,那就完全没有优先权可言了。何况该规定允许以最高应价拍卖成交后就拍卖物再次进行应价,本身已经违反了拍卖法的既定程序。 三、解决争议问题的建议 首先,在确定“同等条件”时可以引入类似西方“禁止反言”制度。如果有股东需要转让股权时,该股东应先拟定一个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价格、数量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但前提是转让方与第三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否则其他股东可以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条件是由第三人提出,转让方在准备承诺之前应将该条件及其承诺意思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如果有股东决定购买,应立即通知转让股东,转让股东不得以他人条件更优为由予以拒绝。当然,法律应该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约定。为了防止转让方与第三方串通,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撤销权。 其次,在优先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像案例表明,通常要求部分行使优先权的股东大多是出于公司的控制权。既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各股东之间的信赖程度足以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时控股权的归属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非股东受让人因受让股权足以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时就允许受让股东行使部分优先权,必要时可召开股东会表决。但因行使部分优先权而掌握公司控股权的股东要承担剩余的股权再无法转让的风险。这也是对出让股东的自由转让权的保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络购物纠纷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您公司在网上采购了一份很特殊的配件,但是卖家延误交期,您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对方不同意,您公司可以再进一步与对方协商是否能解决。
10w+浏览
互联网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申请工伤赔偿不是随意要求赔偿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的赔偿,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所以,申请工伤赔偿一定要参考法律计算清楚,这样法院才会支持。那么,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上市公司收购公司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三)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四)政府职能不明。政府职能不明。政府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内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目的的行为。其主要内涵可作如下理解:其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物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而不是目标公司的具体资产;其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其
三,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股或者取得控制权。收购成功后,收购方一般并不将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解散,更不会将目标公司的上市资格主动取消。在中国,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并利用该宝贵的壳资源从事资本运作以获得发展,是收购的终极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络维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网络维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等。网络维权的方法有公民如遇到网络诽谤,可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等。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消费权益 > 网购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