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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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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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类似于好意施惠人自己也有重大过错,比如有些人在自己还没有考取驾驶证或吸了毒的情况下让别人去搭乘便车,尽管让别人搭便车是出于好意,但这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施惠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好意施惠人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2、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二、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可见,不管是让别人搭乘便车还是其他的好意施惠行为,在侵权责任问题上适用于侵权规则原则,意思就是施惠人没有明显重大过错的,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该由受惠人自己承担。处理此类案件,跟一般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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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二、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当个人单独从事危险活动时,由自己承担风险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如果与他人共同从事危险运动时,风险由谁承担?如果受惠者的风险责任由施惠者承担,那么,施惠者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车主要承担包括乘车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但是,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享受了像车主那样的便利与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对两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调整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技术和方法,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相对的;当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时,法律的价值倾向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与人们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相违背。
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减轻责任。
侵权人是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减轻责任?有观点认为,依社会公平观念,施惠人无偿施惠而有侵权行为时,类似于无偿契约,故其责任应相对减轻;也有观点认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为减轻,仅将其限定于故意和重大过错。第一种意见显然混淆了好意施惠行为与后续的侵权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好意”仅限于施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正因为施惠人仅仅是出于“好意”这一主观情谊要素,使该行为因欠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要素而得到特殊介定,此时,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当“好意”通过施惠行为得到实现后,我们不能再以“好意”来重复评价其后造成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要考虑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对侵害结果的影响,而行为人的“好意”与行为人的“善意,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主观范畴,谈到行为性质时,考虑的是“好意” ,谈到侵权责任时考虑的是“善意,注意义务”,因此,好意施惠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先前行为的“好意”而减轻。
如果是好意施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时,如未依约搭载友人,致友人于时间仓促情形下支出额外费用或增加费用始到达目的地,此种情形应仅限于施惠者故意籍施惠行为损害相对人之利益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施惠人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双方不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惠人的经济损失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得不到补偿,将无法要求施惠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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