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撤诉后还可以再诉。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撤诉后视为没有提起诉讼,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 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起诉后在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视为没有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诉权。即原告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启动再审程序后,再审案件要么按一 审程序审理,要么按二审程序审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撤诉的可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其他不 宜撤诉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准许。
这是因为案情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且案件在被再审时,原审生效的裁判所处的状态也各不相同,这就使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 申请撤诉客观上不可避免。一审被告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原告还要交纳上诉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此,撤诉之后,原告还是可以再次起诉的,但是要关注诉讼时效,以免因撤诉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同时要注意,撤诉的案子诉讼费虽然减半收费,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重新认定,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由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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