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标的和案由关系是什么
诉讼标的与民事案由可谓互为表里的关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
民事案由和诉讼标的都旨在固定纠纷,帮助人们认识纠纷的本质,它们都在框定原告起诉的对象,法院裁决的对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对象。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判决中体现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事项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实际上是诉讼标的在判决上的宣示。因此,识别案由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
二、诉讼标的是什么
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例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的诉讼。在这一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1000元借款的借贷关系与返还行为,是本案的诉讼标的;这1000元人民币,则是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是标的物。不能将标的物与诉讼标的相混淆。诉讼标的是每诉必备的要素,而标的物则不是。在因为身份关系而发生争议的诉讼中,则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诉的构成要诉,在任何的一个诉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如果原告向法院进行起诉,那么诉讼标的必须要存在其中。但是对于不同的案件,其标的内容也是不同的,所以想要起诉要弄清楚标的是什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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