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2、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3、决定立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1、走私假币案
2、虚报注册资本案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1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16、伪造货币案
1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1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19、持有、使用假币案
20、变造货币案
2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2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23、高利转贷案
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2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2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2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2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3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3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等。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类型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的立案情况也是不同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立案侦查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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