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和意外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工伤和意外工伤没什么区别,所有的工伤都是意外事故,而不是用人单位处心积虑制造的用工安全事故。工伤意外保险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流程如下:
1、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的部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内设的工伤认定部门。
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工伤认定部门索要);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十五天之内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材料)
4、受理:材料齐全、管辖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为管辖或时效问题不予受理时,也要书面告知不受理理由。
5、举证责任:如果是职工申请,职工要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受伤的过程及医疗资料进行举证。
职工或职工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6、处理: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工伤”、“视同工伤”或“不是工伤”的书面结论。在该书面通知中,应当告知职工和用人单位不服结论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那个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那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救济渠道: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一起用工安全事故不是意外事故,只能说这样的意外事故实际上都是可以人为避免的,所谓的意外工伤事故,可能就是用人单位平时没有注意用工安全管理。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是需要为这样的意外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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