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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直接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2、间接损失证据。
(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运营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车辆有运营资格且有运营任务。
(2)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一方面是导致受害人人身受到了损害,而与此同时也可能给受害人财物造成损失。而在财产损失中,还要区分因为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此时,主张不同类型的财产损失,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同。在涉及到合理停运损失的赔偿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中的规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之后再由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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