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当中没有规定行政不作为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2、依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实际上,国家现在还是通过相关的文件和内部管理条例来约束行政单位的这些工作人员的,可是,即使真的有不作为现象的话等同于也不会付出任何的法律代价,因此某种程度上完全是依靠工作人员自觉的。只能说近几年的反腐倡廉才有效的遏制了行政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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