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物权的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其它交付方式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从存在有学理角度上的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交付方式。
对于简易交付的具体情况,也只是交付方式中的一种,具体情况下,当事人之间需要采取什么样的交付方式,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认定,但在交付时,为了避免发生后期的和矛盾和纠纷,都是需要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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