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里面什么叫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特点是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根据《民法典》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二、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 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委托交付,是指出让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的简易之处就在于双方在实际交易之前动产已经完成了交易,也就是双方在买卖之前这个动产早就已经到了原本应该交易的人手上,这时候双方之间的交易就会省下很多时间与成本,这种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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