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辩护方向有哪些?
1.从作案工具的杀伤力与危及人命的关系。
2.从打击部位分析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是否足以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后果。
3.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节制。并且,主动停止了伤害行为。
4.在被害人失去逃跑或反抗能力时,被告人是否存在主动放弃能够继续进行的伤害行为或者直接索命。
5.在两位被害人的生命体征未达到或未出现死亡的迹象,
6.从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危害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7.被告人是一时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而不是事前有预谋的。
8.指控为故意杀人,与逻辑不符,存在诸多疑点。
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故意杀人的犯罪事成立的话,那么辩护人可以根据上述标准来进行轻罪辩护,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判罚情况,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案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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