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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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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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有:不得因自己身份获取利益、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上述规定的忠实义务,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履行的忠实义务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如果违反了上述忠实义务,也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可以起诉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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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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