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后续附随义务有什么特点?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二是合同运行中何种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这不仅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3、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内容均是根据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因此,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附随义务履行的效率低下。
4、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对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责任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和约定。然而,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合同后续附随义务的特点是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决定的,因为内容会跟随合同改变而改变,法律效力也不够明显,就好像依附于合同正本内容而存在,是正文的附属补充,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和随附性、模糊性,但附随义务内容的存在又增加了合同的完整性,让签约双方更重视,因此,又有其特殊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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