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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的调解是强制性的吗?
故意伤害的调解不是强制性的,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其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家行政单位及司法机关所组织的任何调解行为都不是强制性的,要不要接受调解,选择权在犯罪嫌疑人本身,但是,故意伤害行为的鉴定结果已经是重伤了的话,公安机关应该直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而不是建议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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