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止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止条件是有其他的诉讼活动可能会推翻这样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所以此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进行中止决定,不仅仅是行政法当中有这样的一种规定,我们国家民法当中如果在诉讼活动当中原告死亡的话,也会暂时停止。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行政处罚这样的一种措施较为轻微的,就是进行一定的罚款,而比较严重的话,可能已经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行政拘留,但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处罚方式的话,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都有可能暂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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