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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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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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生效的日期,第二就是租凭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希望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环节进行合理的操作,不动产的抵押,在实际的生活中是经常存在的,如果自己的程序操作出现较多失误,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较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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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需要注意哪些

担保法》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承租权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力,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不考虑租赁事实的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无约束力。

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能抵押的不动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不动产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按照实际的情况来分析,但是在产权问题上的争议是阻碍事情有效解决的重大元凶,问题的处理需要在既定的法律基础上开展,但是最为关键还是需要自己积极的相应不同的情况,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面对保障自己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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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 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 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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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对签合同抵押担保抵押要注意些什么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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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上是对于您的疑问如何抵押担保的解答
我想询问一下,关于抵押担保合同书是什么?有没有范文容我参考一下,另外,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在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候需要明确采取哪种担保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主债权的相关情况等。
《担保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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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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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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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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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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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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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债务的未受清偿的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的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的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的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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