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待遇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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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哺乳子女,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哺乳期间,一般单位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也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3、需要给予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哺乳时间。4、不能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和一些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工作。
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待遇

一、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哪些待遇

第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第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我国规定的哺乳期一般是在12个月左右,而在这期间,原则上来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与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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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什么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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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什么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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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事业单位上班,结婚后就生了孩子了,现在刚出月子,问下女职工哺乳期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第
一,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第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
四,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第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第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
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哺乳期和孕期的待遇
[律师回复]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关于休息休假问题我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给女职工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用人单位自由把握。另外该《规定》
第七条
第二款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我们河北省对晚婚晚育的公民另有产假奖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该《条例》不仅规定了实行晚婚晚育家庭女方的产假待遇,还给予实行晚育家庭男方十天的护理假期。
三、关于产假期间工资问题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四、关于生育医疗费用问题生育保险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有生育医疗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医疗费用应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或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即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问题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寻求解决: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工会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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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哺乳子女,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哺乳期间,一般单位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也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3、需要给予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哺乳时间。4、不能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和一些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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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哪些待遇和待遇规定
[律师回复]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此规定,如女职工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关于休息休假问题我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给女职工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用人单位自由把握。另外该《规定》
第七条
第二款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我们河北省对晚婚晚育的公民另有产假奖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该《条例》不仅规定了实行晚婚晚育家庭女方的产假待遇,还给予实行晚育家庭男方十天的护理假期。
三、关于产假期间工资问题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四、关于生育医疗费用问题生育保险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有生育医疗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医疗费用应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或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即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问题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寻求解决: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工会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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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哺乳期还享受年假,符合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才不享受年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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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哺乳子女,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哺乳期间,一般单位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也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3、需要给予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哺乳时间。4、不能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和一些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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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前一段时间我的老婆生了孩子,现在在哺乳期,我想了解一下哺乳期员工有什么特别待遇吗,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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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3月1日)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1987年3月8日)
  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对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届满后上班者,应在婴儿一周岁内照顾女职工每天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1990年1月1日)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 包括人工喂养) 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2月1日)
  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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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哺乳子女,可能会影响本职工作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2、哺乳期间,一般单位不能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也需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3、需要给予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哺乳时间。4、不能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和一些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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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二款还对流产假期进行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我们河北省对晚婚晚育的公民另有产假奖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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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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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医疗费用应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或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即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问题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寻求解决: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工会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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