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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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需要具备的条件有: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不得旁听案件、其它证人不得在场等,对于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需要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情况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证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l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可以有效的推动诉讼案件的处理和进步,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算是,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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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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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首先,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2、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3、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5、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6、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7、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一、寄养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首先,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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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5、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6、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7、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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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准备工作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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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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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智力障碍者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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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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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1、证人因为自身的健康问题,导致不能实际出庭作证的。2、因为证人居住地比较远,交通也有不方便的地方,从而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3、在出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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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家庭情况能办低保,、准备什么东西
[律师回复] 办理低保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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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是什么
1、证人因为自身的健康问题,导致不能实际出庭作证的。2、因为证人居住地比较远,交通也有不方便的地方,从而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3、在出现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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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在法庭上做法官必须的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的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才能结婚,而晚婚年龄则只能是号召性的和鼓励性的措施。这是国家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要求,鼓励人民实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龄限制人们结婚。凡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当宣布该结婚无效,并且收回被骗去的结婚证明。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结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a.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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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d.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申请社会保障房的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申请条件 A、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岛外居民原则上在岛外购买或承租、鼓励岛内居民到岛外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 B、收入及家庭资产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以3人户为例,申请租房的家庭资产必须在20万以下,申请购房的家庭资产必须在30万元以下。 C、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今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建设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流程申请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初审后汇总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户籍所在居委会和实际居住居委会)后,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网络、报纸等媒体)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由居委会通过厦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发给申请人轮候号。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公房中心按轮候顺序约谈,申请人可三次选房,如三次选房均不满意则需重新申请轮候。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实行轮候和打分相结合,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轮候超过3年即可直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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