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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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一、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执行中止。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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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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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多长时间中止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多长时间中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多久中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多长时间是多久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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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中止执行情形哪些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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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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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强制执行工作的形式有哪些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
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
其次,人民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提出异议,否则人民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据此,人民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下面再做详细阐述。
4、委托评估。
人民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人民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6、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方应持拍卖成交证明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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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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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中止什么时候给文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中止什么时候给文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二、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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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受理后能否申请中止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诉受理后能否申请中止强制执行
申诉受理后是可以申请中止强制执行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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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执行物灭失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等,这样的话,行政机关可以终止执行。另外,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也可以中止执行,等不利因素消失后,继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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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委托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者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以下情形外,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词语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或者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与职责,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行政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案中,作为我单位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等与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事宜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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