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批捕分离弊端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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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诉批捕分离弊端有:检察机关失去监督、容易导致错案、不能保证案件办案质量、弱化了侦查的职能等,对于捕诉分离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问题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与检查机关来进行协商处理。

公诉批捕分离弊端有哪些?

一、公诉批捕分离弊端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内部失去监督。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设立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职能部门,是因为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分别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二者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一方面,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起诉,可以纠正哪些依法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批准逮捕而却被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的案件。另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监督公诉部门对其依法批准逮捕且依法应当起诉而公诉部门因徇私舞弊不起诉的那些案件。而实行“捕诉合一”后,这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已荡然无存。

(二)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捕诉合一”后,由于实行“谁批捕谁起诉”的办案原则,这样如果一个案件在批捕阶段出错后,就会在起诉阶段继续出错——即“一杆子错到底”,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而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批捕阶段出错的案件,可以在起诉阶段加以纠正。

(三)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往往认为,通过审查批捕,自己已经详细掌握了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在起诉阶段就不再认真去审阅案卷,甚至根本就不再阅卷,就直接按照批捕阶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起公诉,这样就会遗漏那些公安机关在批捕之后从新侦查取得的新证据以及认定的新事实,从而影响所起诉案件的质量。

(四)弱化了侦查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除了有审查逮捕的职能外,还具有“立案监督”职能和“侦查监督”职能。实行“捕诉合一”后,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和审查起诉职能,而且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和侦查监督职能。而我们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能力都是有限的,在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一人同时要履行好“四职”可能吗?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捕诉合一”往往导致“重批捕起诉”、“轻立案侦查监督”,这样就会使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失去有效的监督。

以上就是批捕与公诉分享的相关问题以及情况,我国实际捕诉分离的原因在于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认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正确性,避免发生认定错误的情况,但存在上述问题的,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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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员工超越老员工较难。此方案虽然对留住人有帮助,但是对同等资历的新员工来讲就失去了优势,新员工需要付出多倍的努力才能追赶。所以新员工想拿到一些奖项或福利相对较难,甚至会失去一定的积极性,也会促使前期员工的离职;
3、集团要有远大的目标和愿景。实行积分制,员工非常努力的工作,如果集团没有前瞻性或远大目标,也不会留住人才。反之,会促使努力工作培养了好习惯的员工更快的离职;
4、积分制对离职员工不公平。积分制也需要根据各企业实际进行变革和修订,如果按群艺公司的制度照搬或李荣老师的建议,会对离职员工不公平,也会导致部分高管在设定指标时会怀有私心,更会对指标设定造成负面影响;
5、离开企业积分无效。积分制是一种企业行为,与政府的诚信体系未挂钩,员工离职后,其他公司不一定给予认可。即使到了推行积分制的公司,由于各公司设定的标准不一,也要重新积分。
工伤私了有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私了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员工获得赔偿的金额可能达不到工伤赔偿的标准;在时间超长的时间下,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索赔,给员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困难。员工工伤赔偿是由一定标准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执行的。员工在认定为工伤之后,是收到保障的。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因为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超过而无法进行仲裁。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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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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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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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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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哥哥被误抓了,闲聊的时候讲到这个就开始讨论法院滥用逮捕权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法院滥用逮捕权有何弊端,又有何对策啊?
[律师回复]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可以逮捕。
为了减少羁押,解决超期羁押等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作了从严限制,对“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情形作出规定和限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能够逮捕的情形包括三类,一类是“可以予以逮捕”,另外两类是“应当予以逮捕”,此外的情形都是不可以逮捕的,也即无逮捕的必要性。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检察院审查羁押必要性的职权,这是强化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之一。该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法院审理阶段也有决定逮捕权,如无相应监督将在客观上加大法院逮捕权滥用的可能。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而被告人被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此时羁押的情形有三种:一种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一种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自行决定逮捕的案件,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决定逮捕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能较好地行使诉讼监督职能,而一旦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将变得艰难,原因之一就是法院具有最终的裁判权,而法律对这种诉讼监督的规定除抗诉以外基本上都是软条款,没有硬性的规定和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的重点和难点依然是在法院审理阶段。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必要性作出了规定,但是“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多带有“可能”字眼,界定较难,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这也使得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的难度加大。如何对法院决定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审查后如何处理和落实,将是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难中之难。要真正实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使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落到实处,不仅需要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情形及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如何审查作出操作性强的规定,而且需要有关机关对考核的依据作出务实的修正,使逮捕数和羁押数都能有效降低。
积分制管理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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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产权房屋的弊端
一、缺少“五证”。“五证”是消费者取得房产证的先决条件,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内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尽管“小产权房”一片热销,但众多业内人士却认为,“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三、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四、配套不完善,这些房子几乎都没有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设施。而且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连水电都没有。
五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一位业内人士还透露,因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这种房子房价一般都很低,有些开发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清盘,兑现不了承诺马上撤离,后续引发的许多麻烦都甩给购房者。
六、也是最令人难过的弊端。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小产权房子有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产权房屋的弊端 一、缺少“五证”。“五证”是消费者取得房产证的先决条件,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内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尽管“小产权房”一片热销,但众多业内人士却认为,“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三、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四、配套不完善,这些房子几乎都没有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设施。而且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连水电都没有。 五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一位业内人士还透露,因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这种房子房价一般都很低,有些开发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清盘,兑现不了承诺马上撤离,后续引发的许多麻烦都甩给购房者。 六、也是最令人难过的弊端。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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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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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三、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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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也是最令人难过的弊端。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一人公司的弊端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2、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3、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单个股东的以外的企业执行人的自我交易如何规制问题更加突出。
4、一人公司之称谓,颠覆了传统的法人概念,产生了字面上的矛盾。显而易见,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人的组织体。当今世界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学者都主张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既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团体。当然也有学者指出,指出固守社团性不能适应于变动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而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的独立人格,而不在于其社团性。
5、一人公司设立公司之时,出资不足的监督者缺位,更易使资本三原则成为一句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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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弊端有哪些
1、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2、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3、自我交易行为。4、超额的报酬。5、滥用公司人格以逃避税赋。6、规避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7、对于侵权责任的规避。8、为投资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庇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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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弊端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购买小产权房有以下弊端:缺少五证。拆迁难补偿。质量难保证。配套设施不完善。遗赠也麻烦。小产权房不能银行贷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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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婶婶参与职务侵占罪了,利用职务的便利来侵占十万元了,后来被其他人发现端倪了,还没有批捕掉的,检察院不批捕会告知吗?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因此也就不会被起诉,但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再次提起公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扩展资料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5、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弊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界定一下小产权的含义:本文中提到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叫做乡产权房的房产。”
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提示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在商品房价格飞涨的今天,小产权房也如雨后春笋般地越盖越多。很多人动心于小产权住房优惠的价格,又在销售人员“若干年内可以变成大产权”的承诺声中购买了小产权房。谁都希望买到价格实惠的房子,但是现在购买小产权房无疑是一场赌博。而在这场赌博中,您输得起吗?
可以这样讲,在现阶段的政策下,小产权就是无产权。而无产权住房一旦产生纠纷,购房者的权益会其因买卖行为无效而难以得到保障。所以,购买小产权房请慎重,因为购买小产权的交易行为本身就不合法,所以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实际上,已经有过很多实例可以证明这点了。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朋友总是问我购买小产权住房存在哪些弊端。怎么才能规避购买小产权住房的弊端。说实话,规避弊端的方法我也没有,因为国家还没拿出一个解决小产权住房问题的管理办法。但购买小产权住房一定要慎之又慎,能不买尽量不买。
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的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
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
3、小产权房产无法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4、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5、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的房产银行的不会放款的。
6、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7、政策的不确定性。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使我们无法预知的风险明显加大。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是不恰当的,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还只能算“小众”。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不得不对“大众”的利益进行考虑。
说了这么多购买小产权住房的弊端只是为大家提个醒。就我本人而言,还是希望已经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们有一天能够获得大产权。毕竟大家的收入都得之不易,毕竟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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