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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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医疗的费用;还有就是生活的护理费;以及交通住宿费用;造成受害者伤残的一般就会赔偿一次性伤残的补助费用和就业补助金;造成死亡的就会承担丧葬的所有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保险条例就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工伤那么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对于赔偿的项目就会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支付,所以,伤情不一样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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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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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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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风险利用的实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6、地质地基条件。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这三种风险既可能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发包人资信因素、雪。如在合同条款上。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1;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2,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分包方面。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1:发包人风险、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如台风,导致履约能力差、暴风雨。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3,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4、履约方面、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1。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合同履行过程中,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2。3。国家对工资,必须仔细分析研究。2、要素市场价格,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4、资金、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5、技术规范,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作出及时答复。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招标文件。这是招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5、国家政策调整、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3,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无力支付工程款、施工技术协调。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有意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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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中风险利用的实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项目中风险利用的实例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6、地质地基条件。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这三种风险既可能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发包人资信因素、雪。如在合同条款上。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1;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2,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分包方面。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1:发包人风险、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如台风,导致履约能力差、暴风雨。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3,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4、履约方面、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1。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合同履行过程中,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2。3。国家对工资,必须仔细分析研究。2、要素市场价格,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4、资金、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5、技术规范,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作出及时答复。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招标文件。这是招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5、国家政策调整、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3,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无力支付工程款、施工技术协调。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有意拖欠工程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根据本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待遇有三项: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源联系的亲属,是指己身所出或从己身所出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长辈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姻亲是指与自己的直系血亲有婚姻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即配偶每月5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40%。但是在初次核定时,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在以后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时,不受此限制。供养亲属,是指完全或大部分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这些亲属中谁有资格享受抚恤金,通过是否有无劳动能力且主要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抚养来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该项待遇为期待遇,供养亲属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或者供养亲属死亡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发给。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应当予以照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类似,都是一次性待遇,其计发标准也相似,所以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本条只规定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没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因为,当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可领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如果此时工伤职工死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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