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判決?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延期审理:
1、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56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根据《刑诉法》第16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另外,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审判期限停止计算)。
综上所述,在没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诉一审期限为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最长为2个半月。一旦出现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审判期限就要中止计算或者重新计算。诉讼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的案件过多,所以延期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
当代社会,民事纠纷审理的时候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是很多刑事案件在等待判决的这段时间是需要考虑到当事人自己的情况的,比如说他们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所以他们希望案件赶快的完成判决就可以了结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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