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能否做为诉讼标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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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当然可以作为诉讼标的,比如股东之间本来就是因为股权占有比例而引发的纠纷,那么此时这场民事纠纷的诉讼标的就是股权。股权是诉讼标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围绕着股权进行的,诉讼标的额的话,根据股东占有的股权比例来确定。
股东股权能否做为诉讼标的

一、股东股权能否做为诉讼标的?

股权可以作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确定的标准是根据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因此相对应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构成情况也有两种,第一是只需要依靠诉的声明就能将诉讼标的识别开来; 第二种是仅靠诉的声明并不能确定,还需要事实理由的辅助才能将诉讼标的识别开来的情况。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二、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 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 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提交纠纷提起的诉讼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诉讼标的的种类非常的多,可以说每一场不同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标的都可能不一样,股权纠纷的诉讼标的只能是股权,就像是租房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只能是承租的这套房子。原被告双方所收集的证据始终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的,这也是审判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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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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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优先权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优先权怎么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讼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股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导致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到要求撤销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根据目前主要的学术理论和司法观点,认为应当在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提出诉讼。
2、有优先权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以谁为被告
如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公司本身则由于诉讼的结果导致其股东的组成人员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是第三人,但没有的请求权。至于非股东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也是没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3、关于转让方可否迳行判决享有优先权股东受让股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依其他股东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在其与转让方之间形成以转让方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为了避免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原告放弃其优先购买权的背信情况出现,应当推定只要原告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购买承租房屋之意愿,其以同等条件买入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告成立。这样,作为优先权人的原告行使和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就是由迳行判决在原告与被告成立一个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迳行判决优先购买权实现时还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其他股东并无购买转让的股权之意愿,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不宜立即宣告转让合同无效,而是要考虑能否对善意第三人给予保护,借此判断是否需要支持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二是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为确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迳行判决后与出租人之间新的买卖合同,诉讼中可以要求主张购买股权的股东提供等值于新的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的担保,以表明和保证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对于第三人以贷款方式购买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亦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而诉讼期间又无法确定信贷机构是否同意向其贷款用于购买股权的,则可允许在执行期间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成功申请贷款后才正式履行迳行判决后的新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是要确认转让股权的 “同等条件”。 迳行判决其他股东与转让人之间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转让股权合同,其内容应结合宣告无效合同的特点加以考虑,以使合同能够履行,而不是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特别是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内容,第三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同等条件”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其他股东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其他股东将不得不陷入迟延履行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来说,只有在迳行判决其与转让人依照先前无效合同的内容形成新的买卖关系生效后的适当期限内,付款期限方能届满,以便给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留出合理的付款时间。因此,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股东在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没有支付价金的,既不发生履行不能,也不陷入迟延。
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但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可以进行股东诉讼。那么,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应该告谁呢?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要求形式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不予受理。
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但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可以进行股东诉讼。那么,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应该告谁呢?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即是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概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要求形式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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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做监事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是否可以做监事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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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诉讼公司能执行股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能执行股东吗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执行股东的。
哪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公司股东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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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
所谓股东知情权之诉是指公司股东基于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旨在通过强制行使其知情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股东为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公司答复有关问题的诉讼。
1、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
⑴公司的登记信息: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公司利润分配办法、设立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化等
⑵公司的经营信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等
⑶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等
2、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⑴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
⑵无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限制
⑶正当目的限制
⑷原则上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等代其行使
3、股东知情权的原告:股东
4、股东知情权的被告:公司;执行事务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经理,其他股东
5、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是否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诉讼保全
为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判能够得到最终执行,有必要诉前或诉中对相关的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进行保全。
7、如何执行
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地点供股东查阅,同时公司也可以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
公司注销后诉讼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注销后诉讼股东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后股东吗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管辖范围。
分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提讼,请求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为前提,如果没有人,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如果接受,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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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能否做股东
失信人员原则上可以担任股东,但不得担任企业的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失信人员虽有投资入股或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但因其失信身份,其在公司内部的职务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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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权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相关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律师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讼,避免滥诉。
2、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人民“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许可,可以向人民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因为,股东派生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诉权。而且,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行使诉权是必要的。
(2)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也可以自己直接。此时股东直接,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提讼
1、并非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对股东的资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诉讼之后所得利益应该归公司享有。
3、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因此股东应当充当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至于公司,应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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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诉讼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诉讼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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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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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样申请诉讼保全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怎么样申请诉讼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股东权益诉讼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权益诉讼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股东权益诉讼的规定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10、人民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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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一)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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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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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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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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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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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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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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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诉讼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诉讼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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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诉讼包含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权益诉讼包含什么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股东权益诉讼的规定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10、人民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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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一)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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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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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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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讼;逾期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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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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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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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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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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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股东派生诉讼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有什么特征呢?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作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知道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能够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区分它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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