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与新罪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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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减刑和新罪并罚的规定是如果在减刑以后犯罪嫌疑人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之前减刑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新罪依法进行判罚,和犯罪嫌疑人减刑之后,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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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与新罪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是减刑之后再犯新罪的,因为这种情况属新罪是于减刑裁定正确适用的情况下发生的,该新罪对此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故此时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尚需执行的刑罚)依刑法71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再犯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则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地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减刑之前再犯新罪的,即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的新罪的,由于这种情况下犯罪是在减刑适用之前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完全可能使人对减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首先应按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其次将再犯之罪与原判决减刑之前的刑罚(即原判之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刑法第7l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二、减刑的条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样才能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当初决定对罪犯予以减刑,是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所作所为确实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罪犯在假释期间又这样肆无忌惮的违反法律制度,就算罪行情节也不算是特别的严重,但是新罪量刑以后肯定没有任何减轻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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