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二、司法解释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
(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
(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就是所包括的关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对工作地点的认定是必须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时,就需要明确说明工作地点,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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