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企业适用《破产法》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我国《民法典(施行)》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法人的破产分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一般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因破产清算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结束从而落到实处。
现实中,导致企业破产的因素是很多的,而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进入司法程序,此时作为债务人,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但如果是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话,那么只能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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