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行贿只是一种行为不当行为,他既不是行贿罪的主体也不是客体,所以在行贿罪的过程不处主导地位也不起支配地位。但在现实中还真有这么一部分人在起着关联作用,如何量刑还真是一个难以准确定位的课题。
罪刑法定,还没有这样的罪名,但有时它还起着重要的作用。适用法律时这类问题比照行贿参与人,即协从犯罪来处理,量刑上应比照行贿罪的实际实施人的2/5或1/3量刑为当适当。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
(1)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协助行贿和行贿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关判断,一般来说协助行贿如果是涉及到行贿的相关内容的话,那么就和行贿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只是单纯的帮助他人进行行贿自己没有参与到行贿过程之中去的话,那么就一般认为是属于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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