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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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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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都有哪些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解散的效果是什么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其中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就是《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等。除此之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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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董事或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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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公司强制解散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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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强制解散是什么意思,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怎么才可以强制解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企业强制解散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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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含义?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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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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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强制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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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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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被法院解散后,如何申请强制解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提起公司解散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时,原告股东应向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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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法院强制强制解散后,公司怎么注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 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还有清欠债权债务、安置员工、审计等等的时间,全部假设都进展顺利的话,至少也要120天吧。这个时间是没有一定的,但可确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有哪些,公司解散后如何解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最新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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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条件公司强制解散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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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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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强制解散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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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解散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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