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且尚未提起诉讼时,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活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研究的范畴,本文姑且不论。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言,其特征:一是这类案件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共性;二是这类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这是区别于一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个性。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这类强制执行应对这类人员或企业进行处罚、划拨、拍卖、排除妨碍等方式进行执行,保护我国公民和社会秩序的合法权益。解决这类社会纠纷,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案件涉案单位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