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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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划拨存款、拍卖或者查封财物、代履行以及其它的强制方式等,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而定。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五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是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下,对于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办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所处的行政处罚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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