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高明手段的方式有哪些?
(1)主动给予。这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
(2)被动给予。这主要是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违反国家规定”,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往来”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实践中,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很多,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活动费,等等。
二、行贿罪的共犯类型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贿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向他人给予钱财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对于给予钱财的方式又很多种,而且呈现出来的手段也有很大种,但只要违反了条款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会被判有期徒刑,而对于判刑的标准就会结合数额的大小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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