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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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质押的意思就是说负担债务的人在对外欠债的情况下,为了向对方保证自己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和担保,如果该债务人到时间没有还钱的时候就有权利将这个专利权用拍卖等手段折算成钱款。
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一、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质押的意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二、专利权质押的特征

专利权质押或者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专利权质押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2)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3)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4)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权质押的设定

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独占权又分为几项: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非法行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

转让权,即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许可权,即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项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是一项人身权利性质的权利;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即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1)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2)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③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④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⑤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⑦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著录项目变更。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

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3)专利权抵押合同登记文档及登记簿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经受理,专利局即启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过专利局审核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外,还要将以下文件存入登记文档:①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②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③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申请;④专利权质押合同;⑤其他有关文件。该登记文档中的有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提供给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了解到有关专利权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台同时出现重复质押,此外,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止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作为质物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啦人双方的共同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果需要丁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以再查阅登记文档中的原始文件。

(4)专利权质权注销登记

在以下情形下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①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

②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③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④质押期限已届满的;

⑤其他原因。此外,对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有关合同登记将被依法注销;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的程序:①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②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③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④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照理来说,借钱的人为了保证自己的钱在借出去之后还能够有被归还的可能性,会要求对方提供给自己价值相对等的财产作为一种保障,而专利权实际上也是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的,所以在法律上也是认可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最后被拍卖用来填补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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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以下简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下载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专利→表格下载→与专利权质押相关),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1)合同名称,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名称;
  
(2)代理人,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3)债务金额,填写主合同债务金额;
  
(4)质押金额,填写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金额;
  
(5)签章一栏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标注时间。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被委托人签章。
  
(6)质押专利件数多于3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质押专利信息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流程
  
1、提出登记请求
  
2、受理与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3、发给登记证明或者补正通知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4、公告登记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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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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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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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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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现实的生活中质押有好多种方式,就看是通过那种方式来质押的,一般最为质押的有房屋、汽车等其他事物,但是对于专利人来书其实还可以通过专利质押的方式。那么如何理解所谓的专利权质押,那么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什么?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什么?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专利质押方式有很多种方式,质押就以该专利权去作为抵押当然这样的方式需要专利权人深思熟虑之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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