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被法院判决后怎样扣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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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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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债被法院判决后是可以扣除工资来抵债的,但不得全部扣除,需要给当事人留下生活保险费用,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可以结合实际的欠债行为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了解。
欠债被法院判决后怎样扣工资?

一、欠债被法院判决后怎样扣工资?

法院批准扣债务人工资收入的,能扣多少钱依据债务人工资而定,但工资不能全部扣除,需要保留债务人一定的生活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不能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1、绝对不能执行财产包括由立法规定的不可执行财产:

(1)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财产。

(2)被执行人获得的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

(3)有关抚养子女的债权、赡养父母的债权,被执行人的基本保险基金。

(4)被执行人从事职业、技艺或手艺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书籍,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有义务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保存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专项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相对不执行的财产是指一般不予执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才能执行,通常是执行标的财产。

(1)处于承包经营期限以内的土地财产权,只有在缺乏其他动产的情况下,才能不动产单独予以执行。

(2)正在航空运输中服务中的航空器、航线上航行的船只,铁路运行中的列车,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律特别授权不执行。

(3)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时间执行扣押。

以上就是欠债被法院判决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存在欠债的行为,那么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在涉及到严重的经济犯罪的情况下,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也是需要承担赔偿民事责任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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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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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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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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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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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债权表决名词解释,如何解释债权表决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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