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抵押形式属于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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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他项权的抵押形式是不动产抵押形式,也只有以不动产抵押的过程当中才需要办理他项权证,最常见的就是买房贷款,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当事人是把房子的产权抵押给了银行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他项权证可以行使相关权利。
他项权抵押形式属于什么

一、他项权抵押形式属于什么?

他项权抵押形式是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的表现形式是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

他项权证是等买受人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拿到房管局办理抵押后的产物。

二、买房子办贷款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二)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三)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可以申请延长借款期限。

(四)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五)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六)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房屋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其实他项权证就是用来证明房子现在处于抵押状态,如果贷款人一直以来都有按时的偿还贷款,有他项权证也不会影响到住房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但是一旦出现了不偿还房子贷款的这种做法,房子就有可能会面临被查封拍卖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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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我父亲用拥有房子的他项权证,但是现在需要拿去抵押,所以我想知道,根据他项权抵押形式,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实际工作中,银行保存的他向权证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对同一笔贷款仅需要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只要主债权有效,抵押权就有效。如A客户1000万元贷款,采取土地最高额抵押方式,贷款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项权利抵押期限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满,抵押仍然有效。
  从实践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还应关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变现性。尽可能选择保值性强、易于变现的抵押物。同时要随时密切关注抵押物的状况和变化,防止抵押物被恶意变卖或转移。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杜绝抵押人无所有权或经营权,造成无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权证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估价和判断抵押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和价值变化趋势,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场价值剧烈波动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为高估抵押物价值。当出现抵押物不足值情况时,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类型的担保。可以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满足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时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债权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并超过抵押贷款的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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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是不是抵押证?
不是。房产抵押是指将房产作为财产一种不动产财产进行抵押,他项权证是指将房屋的权利进行抵押。简单来说,如果在银行办理贷款用的房屋进行抵押,那么银行就对该房屋有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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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
一、主合同无效能导致抵押权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所以,抵押权作为从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实际状况来确定,不同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二、抵押权的设立形式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一)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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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可以再抵押吗?
他项权证可以再抵押,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房屋具备市发展潜力较大、必须为现房、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房产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抵押的房产再次抵押贷款从银行除获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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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抵押权有期限规定吗,抵押权的消灭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抵押权有期限规定吗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来说,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抵押权的消灭形式有哪些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抵押权的消灭虽然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看,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实现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抵押权人自动放弃抵押权,自动的退到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放弃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这时抵押权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
3、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多种形式的无效,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消灭,抵押合同的无效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因客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和因内容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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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抵押有他项权证吗?
二次抵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办理成功后是有他项权证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住房或者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地理位置优越房产等,是可以二次办理抵押登记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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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他项权利抵押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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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律师您好!我咋天和同事去另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可是因为我们没有准备好的原因合同的形式没有准备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抵押合同的形式有那些呢,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抵押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呢,根据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定抵押的合意。抵押合同的订立一般是抵押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抵押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成立,只有在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依约履行抵押合同,抵押权才能成立。
(一)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当事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又称为设抵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处分权。
抵押权人须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非主债权人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是存获利益的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此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形式并非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如果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合同的,如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抵押物
1、抵押物的条件
抵押物又称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因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财产无法确定其价值,无法支配其价值,不能在其上设定抵押权。特定化的财产既可以是某一财产,也可以是某类财产或某些财产。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抵押权是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抵押权标的财产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不能实现变价,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若该抵押财产因抵押人的继续使用收益会受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应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4)应当是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财产。抵押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因此抵押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记等方式公示。我国《担保法》中对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的抵押登记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一般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登记并无限制,即使没有以登记或注册等方式公示权利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但此种状况下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这类财产是抵押人的不动产。所有人的房屋,既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为生活资料的居住用房,也包括所有人所有的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性用房,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都可以用于抵押。其他地上的定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包括林木、果树、农作物、桥梁和围墙等。
(2)抵押人
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类财产是抵押人所有的重要动产。机器既包括用来转换或利用机械能的结构,也包括把原动机、工作机等联合起来工作的机器总体。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其他财产是指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其他重要财产,包括仪器、仪表、原材料等。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这类不动产虽不属于抵押人所有,但因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因此,也可用于抵押。依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无权处分,因此这种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有权处分。因此,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依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同时抵押。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类财产为国家所有的重要动产,但因抵押人有权处分,因而也可以抵押。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凡符合抵押权标的条件,法律又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为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例如。典权、水面养殖权等都可以抵押。
3、不得抵押的财产
我国《担保法》不仅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而且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不能成为私人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土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其可以进入市场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既然不能流通,当然也就不能为抵押权的标的,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是主要农产品生产用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造私有住房的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分配给农民用以解决其生活需要的用地,这些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农民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这些土地用途不变,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不得以其土地使用权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这里的使用权,是指包含处分权能的用益物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确定其处分权人。因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这类财产因为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不得私自处分,实际上已处于不可让与的状态,因此也不得抵押。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以外其他的法律中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例如,《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就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中虽未明定不得抵押,但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也就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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