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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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

一、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解散的效果是什么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

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

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其中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就是《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等。除此之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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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包括什么?
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包括: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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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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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强制解散包括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强制解散包括哪些法律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强制解散】公司强制解散法律规定有哪些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2但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都可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与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所产生的问题为严重,如果多数派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少数派就处于—种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一般来说,少数派无权强制解散公司,也无权分享管理果实。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司僵局的出现,解散公司或者让对立一方收购另一方股份应当说是较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不允许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就等于是认可控制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
最后,根据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鉴于公司的永久存续性的特征,一般来说,应严格限制解散公司,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即使在公司出现僵局确实需解散公司时,也须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公司僵局的实质在于股东或者管理层在公司中的实体权益之争。当公司僵局致使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内部治理规则无法得到执行时,各股东之间利益无法有效平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是必然的和适当的。公司司法解散就是其中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最彻底的方式,因为公司一经判决解散,待清算后,股东之间再无利益冲突、相互对峙的平台。
根据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人民在适用司法解散时,也应当慎重,因为一旦适用司法解散,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泊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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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事由包括几种
目前,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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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强制解散又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有: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强制解散的程序有: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和?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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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事由包括什么?
解散公司诉讼事由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在我国,依据解散事由是否基于公司自愿,可以将其区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解散,均应依法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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