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被告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指派我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救护伤者并主动报警,尔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经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上系过失,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事实、积极赔偿有关部门的调查,为案件的侦破节约了大量资源,态度非常好。庭审中,李某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合议庭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李某某系自首、初犯,案发后,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社会危害性不大,请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对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某某
日期: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中造成一人重伤的就构成犯罪,被检察院起诉到了庭审阶段,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一份辩护词。在里面写清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不严重,对受害人积极赔偿,有认罪悔罪情节等,请法院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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