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94人
专家导读 物权法当中对原始取得的具体规定是原始取得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所有人明确的埋葬物,通过善意取得的这种方法也属于原始取得。不过在原始取得中具体也得根据情况分析,比如埋葬物的所有人不明确的话,埋葬物其实是归国家所有的。
物权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物权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先占

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5、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法律上规定的原始取得的这几种方法应该都很好理解的,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从商家手中购买东西,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最直接的原始取得的方法。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的,在办理所有权转移过程当中产生的费用手续都不一样。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7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权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7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1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0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6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3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6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6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2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4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3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原始取得物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我国相关的物权取得方式有劳动生产、罚款、没收、征用、先占、拾得等方式的取得。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物权的取得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如存在违法情况的,物品的原始拥有者可以向这类人员进行诉讼办理。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怎样的
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继受取得,不属于原始取得,在我国,对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善意取得、生产、先占等,继受取得除了继承之外,还可以通过买卖、遗赠、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分成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杨律师!费用原始依据有1联,2联之分吗
[律师回复]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如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中院以证人未出庭作证、未经质证的庭外询问笔录为依据,否定一审原告的原始证件、原始凭据、原始合同,推翻一审判决,一审原告应如何向高院申诉(是否仍必须通过中院向高院上诉)?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想在二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必须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原则的依据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从总体来看,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抚慰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代表了三类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3)抚慰性原则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初始取得与原始取得有区别吗?
初始取得与原始取得是没有区别的,在法律概念上没有初始取得,应当是原始取得。生产、先占及拾得遗失物和国家征收等都是原始取得的方式,和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是继受取得,在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中,买卖转让是最常见继受取得方式。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同事被公司的顶楼的同事放的花盆不小心砸到了,现在要去追究责任,高空坠物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4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物权法原始取得的法律依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