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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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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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要注意该分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2、注意该分公司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及代理权限。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3、注意该分公司是否有企业资质证书,是否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哪些

一、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 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

(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

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设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上合同虽属无效,然一旦发生争议,“总公司”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有所不同,其中分公司是不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方面其能力是有一定限制的。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公司有财产能力的应自行承担,没有财产能力的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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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已经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了。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依法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使得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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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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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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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求职者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做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因为事后往往发现,在同一法人单位下,会存在许多分公司、下属单位或营业部门,不少劳动者是不愿意进入所有的部门的。
3、数字一定要大写。合同签字后,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让求职者吃哑巴亏,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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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要结婚了,婚前,他想赠送一套房子给女方的父母?那么他在签订赠与房产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签订赠与房产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赠予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予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赠予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
二、房屋赠予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予必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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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果农,要和一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不知有什么注意事项没有,请问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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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这就是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注意什么的回答。
我现在看好了一辆汽车,想要贷款买。现在想要签定贷款合同,想要问一下车贷与银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车贷合同条款不明
  很多人在签订车贷合同时对里面的一些名目概念较模糊,如果你不搞清楚的话,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说,大多贷款购车的朋友会因为繁琐的手续而搞得“比较晕”,加上求车心切,他们往往不会私下了解贷款购车所需支付的费用款项,然而,目前在车贷行业还没有明确规范汽车贷款的收支明细(比较车型不同,贷款方式也不同),这就难免会出现同一个项目,却出现几个名称且需要同时重新收费。要预防你的车贷费用是否重复支付,其实你可以多花时间在各个论坛上去看一些贷款车主的贷款经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兑现当初承诺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跟经销商谈汽车贷款时是一个说法,而等到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当初的承诺并没有实现。所以最好能有纸质合同,以免在签订了贷款合同后,经销商对当初的承诺不兑现。另外,购车者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还款方式是否是你当初所约定的还款方式,然后核对与银行打印的个人贷款购车明细上是否一致。
  
3、签订车贷合作不要假手于人阿人
  很多人嫌麻烦,有的时候会要求经销商代办相关手续,所以在办理车贷的过程中建议最好是亲自办理,且千万不能随意签署空白合同,假设需要由经销商代为填写,前提必须是你自己过目确认后再签字。在经济把控上,购车者还需要谨慎对待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的还贷形式,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能心急,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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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呢?我有个朋友,她是一个医用器材供应商,得和你们签订相关的合同,确保它们的利益。
[律师回复] 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的: 第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审查资质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权限、 企业年检 证明等等,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有条件,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 企业风险 。公证机关和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再次审查,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参加,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增强合同的有效性。 第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第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第
四、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 履行债务 。 第
五、明确合同签订地。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便于追究合同诈骗及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意义。 第
六、力求合同文字表述的准确 合同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但一定要明确。同一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到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不要让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出现在合同文本当中,俗语说一字千金,合同错一个字很可能会造成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如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就有天壤之别,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 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成。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 ,而“定金”和“订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别的,“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功能。 第
七、合同条款应齐全。 虽然每一份合同的内容不一样,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包括:
(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
(3)、标的物的数量;
(4)、质量要求;
(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
(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 合同争议 的方法;
(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当然,签约各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它的条款,但这些基本的条款应当齐备。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
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 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 。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利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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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载:
很多职场新人入职后就会面临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有些新人对于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做一些分析:
一、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无论是规范化合同还是自行拟定合同,员工均可以签署而不必去担心责任的问题。
二、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问题: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四、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对于员工就比较有利了。
五、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六、合同签订时间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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