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逃避商标外包装侵权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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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外包装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是不可以逃逸法律责任的,对于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并起诉侵权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对相关侵权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怎样逃避商标外包装侵权行为?

一、怎样逃避商标外包装侵权行为?

不能逃逸侵权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商标外包装侵权也是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显然是对合法的商标使用情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权人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赔偿情况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就只能通过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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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违反国家进出口检验法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的行为,如按照规定进行了出门商品检验,而是由于商品检验人员的不负责任,把不合格的商品当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许出口,就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应予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国家特定的商检部门检验允许后才能进行进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无视上述规定,逃避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之行为,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检验的非法行为是指下列3种行为:。
(1)对应当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
(2)对应当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后就擅自出口的;
(3)经过商检机构的抽查检验,认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谓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巨大的。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其是行为人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如因出口不合格产品,造成外商索赔而赔偿出去的赔偿金,或者进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就予以销售或者投人使用,致使应当索赔而无法索赔或只能赔偿一部分的无法追回的赔偿金;进出口商品因延误时间造成的腐烂变质等。与直接经济损失相对应的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如进口不合格的机械或生产资料,致使生产无法进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便是间接经济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则应是非法销售使用和出口应当经过商检而未经商检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及个人,如应当进行商检申报工作的进出口商品的收货、发货单位及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是针对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这种结果应当预见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其有可能发生,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发生了这种严重危害结果。至于逃避商检的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仍然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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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逃避商检罪的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摘要: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前提是: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逃避商检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前提是: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逃避商检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1.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因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条件,是应经商检机构通过出口商品的检验才能确定。任何出口商品在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前,均可视为未报经检验合格。
2.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其中,“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根据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根据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该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况。行为人在未报经检验就自行销售、使用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有违反商检法规,逃避商检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否则,不能按犯罪处理。“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检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未经检验对不合格商品无法索赔,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赔,给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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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前提是: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逃避商检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1.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因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条件,是应经商检机构通过出口商品的检验才能确定。任何出口商品在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前,均可视为未报经检验合格。
2.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其中,“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根据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根据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该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况。行为人在未报经检验就自行销售、使用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有违反商检法规,逃避商检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否则,不能按犯罪处理。“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检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未经检验对不合格商品无法索赔,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赔,给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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