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对外如何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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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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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隐名股东都是通过代持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如果需要股东承担责任的话,法律层面上都是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的,所以,平时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也是通过代持人行使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也是以实际登记的股东为准的。
隐名股东对外如何承担责任

一、隐名股东对外如何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一般都是通过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隐名股东担责的这个问题,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法律上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比较少,就算不是隐名股东,公司的其他实名股东,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需要股东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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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要对外承担债务
需要,(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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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几年前入股了一家公司,做了隐名的股东。近段时间因为公司欠债,被告知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他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想问下,隐名股东也应当承担股东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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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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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吗
隐名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外当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某些违法行为,必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可以通过相关的证据去证明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只要能证明股东地位的,隐名股东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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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妈有个很好的朋友在北京开公司,相与姑妈一起合作,但姑妈因地域关系不能长期呆在北京,于是想要拒绝,但朋友说可以投资成为一名隐名股东,就不需要到北京了,姑妈想问隐名股东承担责任的界定,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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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在公司中一般都会有股东,这个股东有可能是显名股东,也有可能为隐名股东,那么是隐名股东的话,是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呢?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公司有好几个隐名股东,他们所占的股份都不少,公司因为一些财务的问题需要承担罚款,当初是其中一个隐名股东主要负责的,现在想要对方和公司一起承担责任,但是对方不肯,说是隐名的,不需要承担责任,我想请问下隐名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quot;实质说quot;,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quot;形式说quot;,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身份认定编辑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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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责任一样吗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在责任承担上并不等同。我国法律规定,若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名义股东需承担赔偿,但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院不支持仅因名义股东身份而提出的抗辩。当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院将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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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一个公司内持有股份,但是隐名的,公司其他股东是我好兄弟,做一些决定的时候我没有参与进去,我兄弟非要我参加会议,所以我想了解下隐名股东用承担股东责任吗?
[律师回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及时抓住发展机遇,往往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增加经营品种,难免遇到资金困难。在一时无法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情况下,一些公司便考虑通过民间渠道融资。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不少公司发现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营才能,便动员借款人在拿出资金的同时,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公司会提出分享公司利润、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等优惠条件,吸引借款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加入公司。如果借款人同意加入,就在事实上成为公司股东。据调查,这种现象在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得越来越多。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引起注意,认真研究和把握其中的法律含义及要点。
  从登记业务角度看,公司增加股东数量或者变更股东姓名都属于正常的企业行为,只要公司按照登记法律的要求,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并提交登记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就可以让新增加的股东具有合法的公司股东资格。但据调查,不少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仅仅与拟聘请的股东私下签订相关协议,而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样,一旦出现意外,便容易产生纠纷,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比如,新增加的股东在将借款改变为对公司的投资后,具体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在承担经营责任、分享公司利润等方面如果意见不一,便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经营亏损,公司方面则难以明确责任,只好承担更多的责任。据调查,有的公司就遇到了新增加的股东意外身亡、新股东家属要求全额退还投资款项的难题。
  从登记法律角度看, 上述现象涉及的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显名股东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并正式记载于登记材料的公司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姓名的出资人或者是不具备股东资格,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在隐名股东情形中,公司与隐名股东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有隐名股东同意投资到公司的具体金额,有隐名股东自愿入股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隐名股东投资数额与公司投资总额的占比,有投资人参与公司决策和赢利分配的规定等条款,基本具备了股东特征。但是,判定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必须以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重要条件。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实际享受了股东权利,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便能够得到认定,隐名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便随之成其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不得随意撤资。因为该股东虽然尚处于隐名状态,但应当承担法定的公司股东责任。
大学毕业,因为在学校专业学得不过关,工作什么的太难找了,所以我和朋友合伙创业开了家公司,我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我想知道隐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怎么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在有的企业里面存着隐名股东,虽然在企业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但是其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自己的出资额作为清偿债务的最大限度。隐名股东需要和显名股东签订协议,表示双方权利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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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债隐名股东对外需要承担吗
在我国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关的债务,按照注册资金的比例进行承担。我国的当事人在追讨这类债务时,应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办理后相关的债务者按照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况由相关的公司股东进行清偿,隐名股东也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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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概念,立法上也只承认登记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权利。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并不表示对隐名出资人的行为表示否定。例如,《公司法》第216条第3款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实际上是属于隐名出资人的范畴。不过其只是隐名出资人的种类之一,不能够代表所有的隐名出资人。虽然立法上规定的很狭窄,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界并不排斥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且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登记在册的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实际出资人基于很多原因不愿成为显名股东,而一些人又自愿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协议成为公司股东,只要他们私下的协议不违法,立法上就不应该过多干预。如若对外发生纠纷,显名股东依据公示公信原则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或信托法进行有效规制,并且在特定情形下隐名出资人不可以直接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保护显名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还可以充分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做到兼而顾之。
  因此我国的立法可以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其着力点并不在于是否规定隐名出资人,而在于如何进一步拓宽股权信托制度和合同法中关于股权代理的制度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公司的发展,减少公司法律活动中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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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出售隐名股东股权承担什么责任?
显明股东出售隐名股东股权的,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向隐名股东赔偿损失,并停止股权出售的行为。在一些公司里面,隐名股东会和显名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作为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并无权利处分股权。一旦其擅自转让,隐名股东可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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