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过了单位不给转正怎么办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间。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较便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段期间的认可有形式的底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那公司口头说的试用期不生效。你从进入公司开始就应该是转正后的员工待遇。换句话说,也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仅仅是面试时公司的面试官口头跟你说是两个月,这样,你就要提高警惕了。从基本常识来说,口头说的两个月,怎么抵得过书面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六个月呢?即使你的领导可以提前到2个月帮你办理转正申请,但同时公司也可以拒绝他提出的转正申请,让你继续试用。毕竟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时缩短试用期是公司的权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义务(必须要做的事)。假设你现在仍然在试用期,公司有两种辞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场通知你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岗位撤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哪种情形,公司都必须证明这种情形属实。公司无法证明的话,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获得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首先,试用期是作为劳动合同中非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当然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其次,对于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法律中也明确了,根据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而最长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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