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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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合同中想要约定争议处理的条款那么就可以协商好利用仲裁或者是诉讼以及和解的方式来进行;同时还要在协议书上面约定合同的签订地方,以及被告的住所地方、原告的住所地方这样才能确定管辖的法院。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一、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三十三条,共列举了四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仲裁、诉讼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具体约定时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在约定上需注意: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仲裁协议约定要明确、具体;合理选择诉讼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3年。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单独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五)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

(六)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发生,而不是送达给相对人之时。

(七)撤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撤诉,应视为自始没有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法院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起诉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情形,因非当事人之意志,与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撤诉不同,如果起诉状已送达给相对人的,可视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八)公告催债、口头催债、信函催债、单方面行动是否产生时效中断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中如果可以更好的处理好双方的纠纷,那么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要约定好,不仅有违约的责任,以及还有处理的方法,只有确定好之后在处理的过程中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所以,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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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不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
(2)有仲裁地点无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
【提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称: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则“认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 ,与《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1998年7月6日,在给河北省高级人民的复函中称:“合同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如何约定合同仲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如何约定合同仲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
一、如何约定合同仲裁条款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
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法及管辖权的约定,看似一般但相当重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往往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同时未来发生纠纷时,仲裁、诉讼的经济性和便捷性也与此相关联。另外,合同条款若约定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避免无效约定。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方便诉讼的。
(六)重视合同文本的细节审查细节决定成败。注意细节,在合同审查中显得尤为重要,如有的含涉外因素的合同中,首部经常列明“定义”,是对本合同正文词汇和概念的界定和说明,在合同审查中必须仔细推敲,“定义”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准确理解、反复斟酌、避免歧意。合同尾部若附有“说明”或“附件”,审查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此外,首部和尾部还要结合正文部分进行审查、校核,防止出现偏差,如果不注意这些细节,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印章使用也是合同审查中易被忽视的一个细节,目前大多数公司特别是基层单位印章使用相对混乱,如签署合同或补充条款应使用印章不一致等,企业法律实务中签订合同要求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账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签收货物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在具体审查中这些细节应当加以注意,另外,还要注意地址这一细节,许多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
一,或一家公司拥有多处经营地,为防止纠纷发生时可能出现的双方沟通不畅,函件无法送达等情形,在合同文本中要确认双方信函、文件等的送达地址,明确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约定一方按确认地址发出有关信函多少日即推定对方收到。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运行的相关业务。企业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探索规律、积累方法,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经验、在经验中总结方法、用方法来服务工作,逐步形成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合同管理模式,有效把握合同审查的方法和技巧,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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