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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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商标反向侵权行为为故意的假冒他人商标,未经商标人同意进行使用的。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行政机关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确保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这类违法单位进行赔偿办理。
商标反向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标反向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故意。无论何种形式的假冒,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过失一般不是假冒者的主观心态。而且,行为人还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和商品的权利人分离。

2.客观上须实施了更换或去除他人注册商标并将更换为自己商标或去除商标的商品再交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更换的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用于观赏、研究等目的,并未给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也不足以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或去除他人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更换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权人同意的,则不是侵权行为。只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才有可能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如果该商标是共有商标,则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当前法律规制及其效果

1.《民法通则》调整。《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通过更换他人商标,把他人商品冒充为自己商品投入市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是一般法,缺乏特别法的细化规定,对于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来规制反向假冒,通常只能是在无法找到具体的规定时才有必要援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标反向假冒者通过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很明显,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自然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内。但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鉴别了解甚少,而且因为消费者即使寻求法律途径去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其效率也很低。尤其是当消费者遇到“高买低卖”的情形时,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了原商标权人的商品,获得了近期利益,很容易选择放弃对商标反向假冒者的打击。当然,消费者享有起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赔偿其损失的权利,而至于权利人是否行使其权利则是其自由。

3.《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未明确列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是对虚假表示行为的描述,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其表现正是一种虚假表示行为,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看,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正当竞争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4.新《商标法》调整。该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从更高层次上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新标法》是我国法律制裁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如前所述,舨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可以用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但新《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利,侧重于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保护,其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具体,更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利之存在的要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商标权人这种积极的权利,它只是对权利人提供被动性和补充性的保护,商标权人选择适用该法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适用《商标法》更有利于扣‘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在我国的商标的持有者一旦发现这类违反单位的行为时,应积极的向当地的商标管理管理局和人民法院进行办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要求这类违法单位对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这类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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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反向侵权
商标反向侵权权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其主体只有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售者在内。销售者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用自己的销售商标替换他人商标再将商品投入流通市场的行为不属于反向假冒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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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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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算是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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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相反的商标构成侵权吗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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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他人只要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都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解释》第十二条肯定了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还对反向工程进行了界定,即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然,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1、按照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规律,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控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脉络。
2、从诉讼技术的层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的诉讼规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连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的诉讼常识都缺乏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应该向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事实;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有原告不知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而认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样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更有原告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规则缺乏基本认识等等原因,均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和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3、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认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是否享有权利,查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等,仅仅是原告诉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
4、司法实践中,人民居中审判所使用的判断方法简单地说是“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的一般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原告需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然后还需要继续证明被控侵权人接触过或者可能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最后,原告还需要推翻被告关于其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不侵权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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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他人只要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都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解释》第十二条肯定了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还对反向工程进行了界定,即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然,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1、按照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规律,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控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脉络。
2、从诉讼技术的层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的诉讼规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连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的诉讼常识都缺乏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应该向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事实;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有原告不知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而认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样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更有原告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规则缺乏基本认识等等原因,均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和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3、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认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是否享有权利,查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等,仅仅是原告诉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
4、司法实践中,人民居中审判所使用的判断方法简单地说是“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的一般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原告需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然后还需要继续证明被控侵权人接触过或者可能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最后,原告还需要推翻被告关于其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不侵权的抗辩主张。
要如何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反向工程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他人只要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都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解释》第十二条肯定了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还对反向工程进行了界定,即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然,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1、按照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规律,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控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脉络。
2、从诉讼技术的层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的诉讼规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连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的诉讼常识都缺乏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应该向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事实;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有原告不知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而认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样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更有原告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规则缺乏基本认识等等原因,均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和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3、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认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是否享有权利,查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等,仅仅是原告诉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
4、司法实践中,人民居中审判所使用的判断方法简单地说是“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的一般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原告需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然后还需要继续证明被控侵权人接触过或者可能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最后,原告还需要推翻被告关于其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不侵权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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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反不正当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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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商标侵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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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自己开了一家食品公司,但是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了,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我国《商标法》仅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所谓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指示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所直接指向的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说明指示性使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应满足3个条件:一是若不使用他人商标将无法表示该指示性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三是不得暗示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在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的解答中,提出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具备3个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如,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实务中,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商标侵权商标指示性使用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类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
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构成商号权侵权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怎么算侵犯商号权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比如“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巴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名称的在先性因素也是应当考虑的,包括在先登记注册和在先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构成权利冲突且都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因为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体现了权利人更多的商业投入和产出。所以,企业为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付出的宣传工作越多,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是认定足以产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必要条件。在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沈阳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纠纷一案中,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其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较,其中“霍、尼、尔”三个字完全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原告公司的混淆误认,所以认定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比较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时,应当对该企业名称标示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加以观察比对。所谓主要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醒目、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在比对时除了考虑读音、含义、字形、排列顺序等以外,还要在异时异地的状态下进行比对。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就会时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的来源。换句话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区分被控侵权企业名称和权利人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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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向假冒商标侵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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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怎样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的比对方法。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都应当采用比对的方式。一般地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三、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来说,应当都具有显著性,当实践中,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属于生造的文字,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很容易认定。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除了显著性外,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也密切相关。依据商标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中,对商标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级和程度。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私利往往设计与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甚至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会造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所以,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在判断认定商标近似时,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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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反向假冒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定条件包括:侵权方为销售商或中介机构、对所售商品处理去除或覆盖注册商标。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可先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商标注册者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起诉,并寻求消费者保护和工商部门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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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权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权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一般根据其违法经营金额的多少,去决定是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处理,如果由公安部门处理,一般都属于构成刑事犯罪。
1、《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的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里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
(1)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商标权侵权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时,构成刑事犯罪。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权侵权《商标法》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如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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